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
新的物權法對其條款有所修改,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
新的物權法對其條款有所修改,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並調整發包人與受託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係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專案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築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裡的建築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裝置等設施的裝配。
簡易財產分配合同包括的內容有,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財產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