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庭執行到款項後,給執行申請人開現金支票,執行申請人拿現金支票到當地銀行取現即可。
2、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1、執行庭執行到款項後,給執行申請人開現金支票,執行申請人拿現金支票到當地銀行取現即可。
2、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還是不給錢的話,人民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被執行人有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錢劃撥至申請執行人的賬戶。被執行人沒有存款的,但有其他財產的,可以對其他財產進行變賣,然後把所得價款給申請執行人的。因此不用擔心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還是不給錢該怎麼辦,法院是有辦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對於申請後多長時間執行完畢並未規定。所以強制執行什麼時候能拿到錢沒有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