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群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
2、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1、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群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
2、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和社群戒毒的區別主要有二:1、主觀不同。強制隔離戒毒是期限內限制人身自由,而社群戒毒不限制人身自由;根本區別則在於吸毒者的主觀意願上,社群戒毒是自願的,而隔離戒毒絕大多數是不自願的,因此實行強制措施;2、法律強制不同。強戒有法律強制性,必須由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解除;自願戒毒不涉及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戒毒條例》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並出具責令社群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第十四條社群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群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群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群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戒毒一年後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法律依據】
根據《禁毒法》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