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是沒有閱卷權利的,一定要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起訴到人民檢察院,這個時候律師才有閱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公安偵查階段,因案卷材料正在收集階段,不能預約閱卷。
律師在偵查階段是沒有閱卷權利的,一定要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起訴到人民檢察院,這個時候律師才有閱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公安偵查階段,因案卷材料正在收集階段,不能預約閱卷。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在偵查階段,律師親屬不可以會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間,只可以辯護律師本人會見,律師不可以在會見時帶上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進行探視的。
偵查階段是偵查機關從發現犯罪或犯罪線索開始,至透過偵查,確認犯罪分子並查清其主要犯罪事實到偵查終結為止的階段。依照法定程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