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但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微信上的聊天資訊屬於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包括五大類: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 ...
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 ...
可以作為證據,作為證據,必須具備證據的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且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
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於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 ...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需要滿足的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 ...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借錢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型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
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其證明效力較弱,如果能夠與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鏈條證明事實情況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關於使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 ...
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法律依據,電子資料憑證屬於證據,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一種有效的證據。
但是,轉賬憑證本身而言,只是能證明雙方有款項往來,具體此款項是什麼性質,能不能證明當事人的主張,還需要透過其它的證據來說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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