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比如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比如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主犯和從犯的主要區別在於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不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主犯是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所謂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除此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認定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