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的當事人對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叫做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不起訴,就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請求法院對其繼承權予以保護的訴訟權。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規定的當事人對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叫做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不起訴,就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請求法院對其繼承權予以保護的訴訟權。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的訴訟時效是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