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透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一般有兩種方式: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鑑定的介紹信,按介紹信上寫明的鑑定機構去鑑定,這種方式便捷和有效,對方即使有異議也沒有用;自己聯絡鑑定機構,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鑑定中心,你自己去鑑定,這樣的話,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鑑定的請求。(注:一般採用第一種方式)。
2、交通事故傷 ...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治療終結出院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後再進行傷殘鑑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終結,對於將來治療終結後,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 ...
人體損害傷殘評定的依據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釋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現公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 ...
1、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2。《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鑑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後,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 ...
有如下七種情形:首先:(一)投保人將修理廠的發票,明細清單,定損單,行駛證,保險合同交給保險公司。
(二)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鑑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三)領取理賠通知單,領取保險金。(四)如果保險公司在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