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妻子簽名,並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就可以主張為個人債務,妻子不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只是繼承人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要清償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沒有妻子簽名,並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就可以主張為個人債務,妻子不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只是繼承人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要清償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不知情債務不一定是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實踐中並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如果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麼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麼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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