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領取填寫《收費許可證》申請正式表格(一式三份),並經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蓋章;
三、申請單位提供下列文書資料:1、符合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許可權批准的收費專案及標準的檔案(一式二份);2、機構資格批准檔案或經有權機關認定的技術資質批准檔案(一式二份);3、其他有關證照、檔案、資料;
四、物價部門審定後發給申請單位《收費許可證》正副本各一套;
五、換髮《收費許可證》由物價部門收回舊證,並按上述程式重新辦理新證。
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領取填寫《收費許可證》申請正式表格(一式三份),並經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蓋章;
三、申請單位提供下列文書資料:1、符合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許可權批准的收費專案及標準的檔案(一式二份);2、機構資格批准檔案或經有權機關認定的技術資質批准檔案(一式二份);3、其他有關證照、檔案、資料;
四、物價部門審定後發給申請單位《收費許可證》正副本各一套;
五、換髮《收費許可證》由物價部門收回舊證,並按上述程式重新辦理新證。
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領取填寫《收費許可證》申請正式表格(一式三份),並經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蓋章。
三、申請單位提供下列文書資料:
符合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許可權批准的收費專案及標準的檔案(一式二份);機構資格批准檔案或經有權機關認定的技術資質批准檔案(一式二份);其他有關證照、檔案、資料。四、物價部門審定後發給申請單位《收費許可證》正副本各一套。
五、換髮《收費許可證》由物價部門收回舊證,並按上述程式重新辦理新證。
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可以向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