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戶口與撫養權沒有直接的聯絡,如在離婚時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無法協商,則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一般考慮的是子女的實際生活狀況,與哪一方生活對其成長有利等,一般不考慮戶口情況。如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確定了子女歸一方撫養,則戶口可落戶在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那裡。
【法律依據】
《戶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子女的戶口與撫養權沒有直接的聯絡,如在離婚時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無法協商,則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一般考慮的是子女的實際生活狀況,與哪一方生活對其成長有利等,一般不考慮戶口情況。如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確定了子女歸一方撫養,則戶口可落戶在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那裡。
【法律依據】
《戶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在離婚之後可以憑藉離婚證以及其他的相關材料辦理遷戶手續,這點相關部門有明確的規定。
1、因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住房結構變化需分戶的,憑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2、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明,經派出所外勤民警稽核同意後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2、辦理遷入手續。
3、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第十二條:對常住地遷移的居民,實行遷居地居住許可證制度,居民的戶籍檔案不再隨居住地的遷移而遷移,而是及時提交符合遷居地居住准入條件的書面證明材料,到當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補充登記,取得當地的居住許可證。
不離婚女方戶口可以遷回孃家。
辦理方法是:
1、女方持有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
2、被投靠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及關係證明。
3,,拿著上述證件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再到公安局辦理準遷證。
4,得到准予遷入的通知(準遷證),再回到戶籍目前所在戶籍管理派出所起出戶口。
5,來到孃家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憑以上所有手續材料證件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