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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懷孕女職工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懷孕女職工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不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自願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員工自己自願離職企業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只有企業違反了勞動法規導致的員工離職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定要謹慎主動辭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酬,不提供安全保障等過錯,才有可能去主張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續簽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不想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員工主動離職經濟補償金

  單位員工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

公司搬遷經濟補償

  因公司搬遷導致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會給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員工主動離職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在企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 ...

職工曠工辭退經濟補償金

  職工曠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員工曠工屬於嚴重違法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因此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只要收集其嚴重違紀的證據,予以辭退就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職工離職補償金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 ...

懷孕職工哪些權利

  1、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 ...

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具有法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