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四)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四)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
2、他方受損失。這裡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
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具體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
4、沒有合法依據。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