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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當得利要什麼條件

成立不當得利要什麼條件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四)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成立不當得利需要什麼條件

  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

  2、他方受損失。這裡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

  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具體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

  4、沒有合法依據。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是: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2、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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