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有賠償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就需要自己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是有賠償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就需要自己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發生交通事故後,全責方車輛投保交強險,三者商業險,其賠付方式為:
第一,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其中財產損失2000元,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
第二,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應該由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再保險限額內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三者險也不足賠償,作為司機車主需要承擔其他部分的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六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全險只是業務人員對投保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的車損、三者、車上人員、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險、車身劃痕(有的叫車身油漆損傷險)以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的一種通俗說法。
其次,當受保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受保人以外的人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不包括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