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的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地域迴避,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務迴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係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
公務員法規定的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地域迴避,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務迴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係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仲裁員迴避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部門,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
另一類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
政府工作部門:按照一定標準對政府工作進行分解和分類,並以此為依據建立的負責政府某一方面事務的機構,主要有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兩大部分。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接受同級政府領導的同時,在業務上接受上級政府工作部門對口或對應機構的指導。政府各工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作,相互間具有配合、協調及一定的制約關係。
政府職能機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務並相對獨立行使該方面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它主要指政府組成機構和政府直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