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基本原則
1、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3、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
4、民主集中制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
1、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3、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
4、民主集中制原則。
1、調製法定原則:依據調製法定原則,調製的實體內容和程式規範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只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由行政法規來加以規定。這一原則在形式上是“議會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是議會與政府在調製權分配上的一種均衡,但在實質上,其主要目標則是力圖保障調製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市場主體或第三部門的財產權等重要權利,保障法律的被遵從和實效。
2、調製適度原則:調製適度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調製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與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調製適度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的特徵,它與調製法定原則密切相關。
3、調製績效原則:兼顧效率與公平,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目標,因而追求調製的效果或稱績效,追求總量的平衡和社會總體福利的增長,在經濟法領域也會成為一種普遍的價值和原則。
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
1、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獨立自主是指自己擁有處理本國事務的權力,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國資源發展本國經濟。
2、更要對進口嚴格控制,絕不是閉關鎖國、自力更生的原則。在發展對外經濟關係中、固步自封,都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平等相待,又有繼承的一面,以保護國內工業正常發展、不分貧富與強弱,使雙方都能獲得各自的利益,才能以平等的地位與其它國家發展對外貿易。
3、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自力更生是實行對外開放的前提和基礎。它要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符合對等的原則,實現社會主義的經濟獨立、 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 平等互利就是國家不分大小,面對國外採取傾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