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我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具體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
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我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具體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
我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是香港和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地方行政上也採取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也是一國兩制原則的代表行政措施。現時有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政府的領導人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
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臺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我國有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我國23個省包括: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青海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河南省、浙江省、江蘇省、安徽省、福建省、貴州省、江西省、廣東省、雲南省、海南省、臺灣省。
4個直轄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5個自治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新疆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2個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