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確定原則是屬人屬地,我國稅收管轄權屬地原則與屬人原則同時使用。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或“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徵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除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納稅人的概念較大,各個稅種所確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不是一樣的,沒有統一的概念,只有對應某一稅種時,才有具體要求原則。
納稅人的確定原則是屬人屬地,我國稅收管轄權屬地原則與屬人原則同時使用。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或“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徵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除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納稅人的概念較大,各個稅種所確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不是一樣的,沒有統一的概念,只有對應某一稅種時,才有具體要求原則。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同等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法院調解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說明和論證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反駁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原則有: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