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不包括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2、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3、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
1、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不包括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2、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3、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
票據的種類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1、 匯票: 指由出票人簽發,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 委託付款有3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前二個為債務人,後一個為債權人。 出票人與付款人有一定的資金關係,如開立賬戶。
2、本票: 指出票人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 特徵為承諾付款,當事人有二個,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是確定的,即為出票人。
3、支票: 指出票人簽發,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
我國法定計量單位中沒有國際單位制中的特定單位。
法定計量單位是強制性的,各行業、各組織都必須遵照執行,以確保單位的一致。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是以國際單位制為基礎並選用少數其他單位制的計量單位來組成的。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辦法等,由國家計量局規定。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匯出單位。
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