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不少於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3、註冊資金不少於三十萬元,僅從事諮詢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
4、有房地產中介服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還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不少於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3、註冊資金不少於三十萬元,僅從事諮詢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
4、有房地產中介服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還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房地產開發公司設立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3.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於100萬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