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要看具體情況,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經過公證過的房產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但因房產所有權對外以登記為準,所以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買賣房屋,雖受贈人可以依贈與合同維護權益,但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對受贈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經過公證的房屋,也可以透過放棄繼承權的方式,放棄房屋的繼承。具體來說講,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後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必須是法定的明示方式。如果是默示的話,就視為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換句話說,想要放棄經過公證的房屋,就需要在繼承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這時候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就是無效的。這主要是因為保護被繼承人,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放棄繼承權的時間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