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主要包括房屋補償費、週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三方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主要包括房屋補償費、週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三方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不需要繳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3、第二條 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符合《通知》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土地使用權歸還方必須提供房地資源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並蓋土地管理專用章),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不徵收營業稅。
4、第三條 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並有本市市、區、縣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文的,可不予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