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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糾紛找哪個部門

房屋裝修糾紛找哪個部門

  可以到當地建設機關房產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訴訟解決。根據《住宅室內裝璜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怎麼辦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作如下處理: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糾紛找誰解決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3、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買房糾紛哪個部門

  1、如果遇到買房糾紛,首先應考慮買賣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一致,則可以請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關、機構主持調解。若調解無果,則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 ...

購房糾紛什麼部門

  發生購房糾紛,如果想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則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則可以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仲裁法 ...

鄰里糾紛哪個部門

  先找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解決。如果,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沒能調解好,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解決,還是解決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為先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再當地派出所,最後找法院, ...

房屋質量鑑定哪個部門

  房屋質量鑑定找具有房屋質量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主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只是細小瑕疵,可以聯絡開發商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 ...

買房糾紛哪個部門

  1、如果遇到買房糾紛,首先應考慮買賣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一致,則可以請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關、機構主持調解。若調解無果,則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 ...

公司糾紛什麼部門

  公司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起訴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 ...

勞動合同糾紛什麼部門

  勞動合同糾紛找的部門是:當地的人社局,就是過去的勞動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