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賠償。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0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要賠償。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0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它是國家為了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簽了勞動合同自己離職的一般不能要求賠償。
除非是因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離職的,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