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房屋,由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將影響其功能的財物及相關設施。
附屬物就是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通常是依附於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房屋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房屋,由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將影響其功能的財物及相關設施。
附屬物就是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通常是依附於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效能、經濟效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房屋公攤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
房屋公攤面積是指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簡稱,它與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對於公攤面積的處理,目前中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出臺,因公攤面積的不明確,使其成為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爭論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