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年報加計扣除需要在彙算清繳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技術開發費用金額的150%進行扣除。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所得稅年報加計扣除需要在彙算清繳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技術開發費用金額的150%進行扣除。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餘額。
2、第2行“其中:股權激勵”: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行權時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餘額。
3、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的金額;第2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的孰小值填報;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餘額。
稅前加計扣除是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比例扣除費用。加計扣除主要是和企業所得稅聯絡,內部自主研發無形資產費用化支出加計扣除50%,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前工資加計扣除指的是企業安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所規定的殘疾人員,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