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訂釋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39號令)第六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內日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
公安部修訂釋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39號令)第六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內日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
駕照扣滿12分需要重新學習考試科目一,如果兩次都達到12分,則還需要考試科目三。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中國對駕駛證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不用的,年度內有5分以下記錄的,接受不少於3小時的交通安全學習,記滿6分、11分以下的,接受不少於半天的交通安全學習。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中國對駕駛證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