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後,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也是遵循這個原則的,在這一原則下,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其主張的事實在法律上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其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第五條規定: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