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有生產者和銷售者。但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承諾、保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責任主體特殊情形下不再侷限於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承擔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有生產者和銷售者。但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承諾、保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責任主體特殊情形下不再侷限於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產品質量責任構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歸責原則之下,責任主體承擔因其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要件。
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具有缺陷。
2、損害的客觀存在。
3、產品缺陷與損害存在因果關係。在產品責任訴訟中,這是關係到原告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是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生產者對產品質量承擔的責任有: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5、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6、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7、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8、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