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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籤勞動合同可以不發工資嗎

可以簽了勞動合同不發工資嗎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可以拖欠甚至不發工資。並且一般勞動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後,就會對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產生約束力,自然也會對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沒有籤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沒有籤勞動合同不發工資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主張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拒絕籤勞動合同可以不發工資嗎

  拒絕籤勞動合同不可以不發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不可以不發工資。用人單位要履行辭退的義務,否則即使有證據證明是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然要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勞動合同買社保違法

  違法。公司未籤勞動合同,也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去當地人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 ...

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還有

  補籤勞動合同後可以對之前沒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雙倍工資,但是如果把之前未籤期間的勞動合同時間也簽訂進去的話,就不能主張雙倍工資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

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何計算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係終止前一日。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 ...

勞動合同工資合法

  勞動合同裡面沒有寫工資合同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 ...

勞動合同可以繳納社保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當繳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

勞動合同工資金額合法

  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不合法,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沒有包括,該勞動合同不生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試崗期間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試崗,也即試用,試用期應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給勞動者發放工資,試崗不發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