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在公安機關就近的看守所執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拘役在公安機關就近的看守所執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能緩期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醉駕拘役6個月能監外執行。對於判刑後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拘役可以監外執行,但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