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被抓,或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而且公安機關會通知賣淫嫖娼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被抓,或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而且公安機關會通知賣淫嫖娼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拘留一般是會通知家屬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羈押犯罪嫌疑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判決書會送達到當事人、公訴機關、代理人,不會通知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