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時間是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緝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拘留的時間是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緝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妨礙公務行政拘留時間是5到10日之間,對於妨礙公務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來看,一般是對違法之人進行警告或者在200元以下進行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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