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的成立條件是: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3、債的標的為可分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按份之債的成立條件是: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3、債的標的為可分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係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於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