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若應當協助探望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載明的協助義務,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是說把子女強行押到某個地點讓申請執行探望。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若應當協助探望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載明的協助義務,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是說把子女強行押到某個地點讓申請執行探望。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有房屋使用權能否被強制執行,用於償還使用權人所欠債務,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在沒有全國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結合個案自身情況,參照地方性法規予以處理。在不損害公有房屋產權人權利(租金、管理權等)並保證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條件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執行公有房屋使用權,可以透過評估拍賣實現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閤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