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1、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1、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各地對於口罩進銷差價的規定不同,對於口罩價格是否構成哄抬物價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標準。
例如湖北省市場監管局規定:公共衛生一級響應期間,與疫情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漲價;所售商品無參照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