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條件如下: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條件如下:
一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是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是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為一種法律事實狀態所引起的相關法律關係的變化。公司解散效力的條件有:
首先,公司解散即必須停止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所有活動均必須限於清算的範圍內。公司解散後,實質上公司解散後由經營公司轉變為清算公司,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職權。
其次,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式,由清算組織取代公司機關而為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後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不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 ...
下列情況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訴訟: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 ...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營業期間屆滿;決議解散;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 ...
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 ...
公司解散的條件如下: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 ...
條件如下: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式;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4、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