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提起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為: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