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以將搶奪罪分為未遂與既遂,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了搶奪,但是在搶奪過程中並沒有將被害人的財物搶奪到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搶奪事實發生了,但是搶奪失敗,犯罪嫌疑人要搶奪的財物仍然還在受害人的手裡,這種情況就是搶奪罪未遂。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
一般可以將搶奪罪分為未遂與既遂,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了搶奪,但是在搶奪過程中並沒有將被害人的財物搶奪到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搶奪事實發生了,但是搶奪失敗,犯罪嫌疑人要搶奪的財物仍然還在受害人的手裡,這種情況就是搶奪罪未遂。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透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不同有: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