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和債務人雙方有約定的擔保期限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保證人和債務人雙方有約定的擔保期限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人擔保期限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過長的視為約定不明,擔保期限為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