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具體是企業想發行可轉換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債券的計劃在擬定的過程中。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擬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具體是企業想發行可轉換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債券的計劃在擬定的過程中。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申請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組織機構健全,執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著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能夠少於3億元人民幣等。
申請條件:(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執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上市公司發行一般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l年的利息。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