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
在一般情況下保釋金是會退還的。
犯罪嫌疑人在保釋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釋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釋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保釋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
在一般情況下保釋金是會退還的。
犯罪嫌疑人在保釋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釋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釋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保釋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保證金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保證其妨礙、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定數額現金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事該費用會退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會退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