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專案。
解釋:該收入實際上屬於銷售標書的行為,即屬於“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企業收到投標單位的標書費,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由於屬於一種收入,且無相對應具體項,所以可計入“其它業務收入”專案。
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專案。
解釋:該收入實際上屬於銷售標書的行為,即屬於“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企業收到投標單位的標書費,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由於屬於一種收入,且無相對應具體項,所以可計入“其它業務收入”專案。
進口關稅要具體對待,一般有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1、進口購置的是商品,計入庫存商品會計科目;
2、進口購置的是原資料,計入原資料會計科目;
3、進口購置的是裝置,作為固定資產運用,計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
4、進口商品的代理費、港雜費放到材料採購,或者原材料等會計科目。
汽車上牌費應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科目,分析如下:
1、購置稅和上牌費應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保險費車船稅應費用化,計入管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由於車輛購置稅和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車輛購置稅應當記入固定資產的原值;
2、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東北地區除外)、使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上述車輛購置稅屬於“外購固定資產的相關稅費”,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記入原值;
3、外購車輛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的一般包括:車價、進口關稅、消費稅、購置稅、車輛登記工本費、號牌費等,購買新車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其是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是對我國境內購置的規定的車輛的單位或者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徵收的車輛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對於單位而言,車輛購置稅進成本的,因為車輛購置稅的實質是價款的一部分,且隨著購置行為僅發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