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年滿30週歲;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當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辦理收養。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執行。根據收養的物件的不同,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等,提交的證明材料也有所區別。
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年滿30週歲;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當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辦理收養。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執行。根據收養的物件的不同,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等,提交的證明材料也有所區別。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2、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更多有關收養與被收養的規定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的條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年滿三十五週歲。3、無子女。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8、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