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親屬子女條件的要求是: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二條,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收養親屬子女條件的要求是: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二條,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們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規定的條件: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一,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提交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
二,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同意送養意見。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身份證、戶口簿;
3、離婚證明;
4、獨生子女作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三,被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戶口簿、身份證;
2、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
3、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