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寫一份改名的申請書,也清楚要改名字的原因理由。
2、帶著戶口先到居委會開一個證明。
3、再到派出所稽核。
4、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5、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6、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7、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8、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1、先寫一份改名的申請書,也清楚要改名字的原因理由。
2、帶著戶口先到居委會開一個證明。
3、再到派出所稽核。
4、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5、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6、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7、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8、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其他證明。
在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主要有申請、證明、蓋章、列印新的戶口本等。具體操作如下: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