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如果當事人不起訴到法院,那麼當事人是可以私下調解的;如果是個人起訴到法院的,屬於民事案件的範圍,那麼法院是可以進行調解的;如果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是存在其他情節構成刑事犯罪的,檢察院起訴的公訴案件,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法院會根據情節進行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如果當事人不起訴到法院,那麼當事人是可以私下調解的;如果是個人起訴到法院的,屬於民事案件的範圍,那麼法院是可以進行調解的;如果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是存在其他情節構成刑事犯罪的,檢察院起訴的公訴案件,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法院會根據情節進行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損毀財物案件,情節較輕的可以調解處理。即使構成犯罪,也會根據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犯罪也可以透過和解的方式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起訴離婚開庭會調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