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進人全面發展的原則;
2、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權的原則;
3、教育優先發展的原則;
4、維護受教育者健康成長的原則。
教育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佈,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教育法是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就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1、促進人全面發展的原則;
2、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權的原則;
3、教育優先發展的原則;
4、維護受教育者健康成長的原則。
教育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佈,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教育法是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就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平等。《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無上下高低之分。民事主體依法平等地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當事人可以透過平等協商來設定、變更、終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都可請求予以法律救濟。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任何民事主體承擔的民事責任範圍都以等價賠償為原則,民事關係的當事人相互之間不存在懲罰和制裁的關係。
法律實施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實際施行法律、運用法律的活動。法律實施主要有法律遵守、法律執行、法律適用和法律監督。
法律遵守指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去從事各種事務和行為的活動。法律執行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法律適用即司法,一般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法律監督是一種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依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