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三板指數有三板成指、三板做市、三板龍頭、三板醫藥、創新成指、三板研發、三板消費、三板活躍、三板製造、三板服務等。除三板成指、三板做市,其餘三板指數都是更加細分的指數。
2、三板成指:三板成指是選取了代表性的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作為成份股,包含協議、做市等各類轉讓方式的股票,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3、三板做市:三板做市是選取了代表性的全國股轉系統做市轉讓公司作為成份股,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1、新三板指數有三板成指、三板做市、三板龍頭、三板醫藥、創新成指、三板研發、三板消費、三板活躍、三板製造、三板服務等。除三板成指、三板做市,其餘三板指數都是更加細分的指數。
2、三板成指:三板成指是選取了代表性的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作為成份股,包含協議、做市等各類轉讓方式的股票,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3、三板做市:三板做市是選取了代表性的全國股轉系統做市轉讓公司作為成份股,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股權代持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公司新三板掛牌重要的一個條件是:擬掛牌企業需要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而股權代持在日後極易發生利益糾紛和股權糾紛,因此,目前上市規則以及新三板掛牌規則中明確要求清理股權代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
“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1、新三板基金有很多,一般只要是資產管理公司都可以發行新三板的基金,用於投資新三板的股權;
2、具體的新三板基金還需要諮詢有新三板發行的公司,目前為止新三板流動性不足,退出機制也不完善,投資這類基金風險較大,投資者需要自行做出評估,並且有承擔較大風險的能力,建議入市之前多做準備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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