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常住地”一般指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如果嬰兒在其母親暫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親回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後再申報出生登記。
因故超過一個月登記期限的,也應准予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的出生地嬰兒出生登記入戶的地方。嬰兒的姓名由父母商定,應儘量動員申報人給嬰兒起正式姓名進行登記,一般不應登孩子的乳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常住地”一般指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如果嬰兒在其母親暫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親回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後再申報出生登記。
因故超過一個月登記期限的,也應准予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的出生地嬰兒出生登記入戶的地方。嬰兒的姓名由父母商定,應儘量動員申報人給嬰兒起正式姓名進行登記,一般不應登孩子的乳名。
1、孩子上戶口:有監護人的一方在場就去派出所辦理戶口入戶。
2、根據《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5〕96號》有:登記戶口的時需要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藉《出生醫學證明》一書和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到辦證中心或者是當地派出所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要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書。
結婚遷戶口並沒有時間限制,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隨時都可以遷,一般都是看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且戶口遷移並不是強制性的,遷不遷移戶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其他人不得強行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